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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房管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点击:次   2019-04-02 14:54

    华商记者27日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西安市房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要求购房人的按揭贷款,不得划转其他账户储存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

      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其他资金

      西安市房管局要求,房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自行选择已在西安市房管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开发项目尚未销售的,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申请书、解除原监管协议或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书。

      通知要求,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进一步规范监管账户管理,严格实行专户归集,不得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严禁另设其他账户直接收存购房款

      西安市房管局还要求,房产开发企业应当从商品房销售网签系统中打印交款通知书,交由购房人通过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交款等方式交存购房款,严禁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在各营业网点,通过电子屏、公告栏等方式公告监管开发项目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及监管账号等情况,并大力宣传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提高社会公众对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监管项目信息的知晓度。

      房管局强调,购房人的按揭贷款,贷款商业银行应在审批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其他账户储存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

      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必须提供相关使用证明

      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应该根据用款事项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按照施工进度工程施工已完成的证明;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支付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等材料。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受理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对监管项目施工进度进行现场勘查,拍照留存影像资料,并根据开发项目工程预算、招投标文件及用款申请等资料,结合工程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其申请用款事项及额度进行核算,符合要求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予以拨付。

      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强对监管项目的日常监管,每月应对监管项目施工进度情况进行巡查,并于每月15日前,将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收支情况、按揭贷款划转监管账户情况及相关工程形象进度(附工程进度照片)等项目监管信息形成月度报告报西安市房管局备案。

      违反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西安市房管局还要求,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及时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和规定拨付资金,确保监管项目如期建设。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交存、对账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划、转存购房人购房按揭贷款。对违反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的,西安市房管局将停止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有关政策规定,交存、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停止网签销售,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华商记者 景冀